近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進一步深化電力業務資質許可管理更好服務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實施意見》。
《意見》指出:
支持電力領域新模式、新業態創新發展,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將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新型儲能、智能微電網等新型經營主體納入電力業務許可豁免范圍。合理壓減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等級,科學調整準入條件標準,進一步激發經營主體活力,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各地未納入電力業務許可豁免范圍的新建發電機組,應在完成啟動試運行工作后3個月內(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在并網后6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分批投產的發電項目可分批申請;關停的煤電機組(含應急備用電源)應及時辦理許可變更或注銷手續。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要結合轄區實際,加強發電機組持證運營情況監督排查,對無證或未經許可并網發電的,依據《電力監管條例》《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電網企業要按照內外一致原則,健全完善電網工程市場公平競爭制度措施,嚴格落實國家招標投標相關法規政策,推動電網工程競爭性施工業務向各類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公平開放。
各派出機構根據電力行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按照持證企業不同信用等級,深入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規范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進一步營造誠實守信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