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云南省能源局、云南省能監辦聯合印發《云南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原文見附件),文件有效期五年。
根據文件,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依托公共機構建設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30%,依托工商業廠房建設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50%。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原則上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模式,項目投資主體應通過配置防逆流裝置實現發電量全部自發自用。
南方區域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期間,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參與現貨市場。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的電力用戶負荷發生較大變化,投資主體可向備案機關申請調整為集中式光伏電站。
公共連接點為35千伏或110千伏電壓等級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如項目建設規模發生重大變更的,變更備案后,應按照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管理,先期建成的分布式光伏上網模式應同步調整為全部自發自用。
原文如下:
云南省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 關于印發《云南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云能源新能〔2025〕223號
各州(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云南電網公司、昆明電力交易中心:
現將《云南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云南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云南省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