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四川資陽市司法局關于公開征求《資陽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包括儲能設施:儲能設備、儲能管理系統、與電力系統接入的設備及相關輔助設施。
原文如下:
資陽市司法局關于公開征求《資陽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了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提高立法質量,現將資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起草的《資陽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及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10月28日前將書面意見和建議以郵寄、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送至資陽市司法局。
附件:
1.《資陽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2.《資陽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通信地址:資陽市雁江區天臺路368號319室資陽市司法局立法科(郵編:641300)
電子郵件:499522407@qq.com
聯系電話:13882959858
聯系人:余老師
資陽市司法局
2025年9月28日
附件1
資陽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電力設施保護范圍與保護區
第三章 電力設施保護措施
第四章 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依據】 為了保護電力設施,保障電力生產和供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資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資陽市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概念定義】 本條例所稱電力設施,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電力交易設施、電力調度設施、虛擬電廠設施、儲能設施、市政公共充(換)電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四條【基本原則】電力設施保護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循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依法保護、群眾積極參與、全社會大力支持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檢查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力設施保護職責,加強電力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完善綜合協調和聯合執法機制。
第六條 【部門職責】 市、縣(區)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負責電力運行的安全監督、調度運行管理和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宣傳、教育,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電力設施保護聯防制度,確定電力設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電力設施保護方案備案,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施工作業行政許可,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等工作。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部門負責將電力設施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予以保障。指導電力設施產權所有人依法依規辦理林木采伐許可手續、規范開展采伐或者修剪隱患樹(竹)、恢復更新植被,積極配合電力設施產權所有人解決好“樹線矛盾”,保障所需采伐限額。
市、縣(區)發展和改革管理部門負責編制電力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以及在建電力設施保護相關工作。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內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對依法申請辦理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城市綠地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事中事后監督。
市、縣(區)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哄搶或者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等危害電力安全運行的違法犯罪行為。
市、縣(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審批規劃各種等級的道路橋涵及相關設施時,要盡可能繞過電力設施保護區,如無法避讓,確需穿越的,要主動征求產權單位意見,留足道路與電力線路之間的安全距離。
市、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職能范圍內負責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內違法設施的查處,負責在建及在運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設施保護相關工作。
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涉電生產安全事故依法展開調查,配合公安部門依法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違法犯罪。
市、縣(區)農業農村管理部門應當對電力設施保護區內農業產業進行合理規劃,做好農用薄膜、塑料大棚等農業種植、養殖設施對電力設施運行安全的隱患排查整治,監督指導農村無人機施藥避讓電力設施。
市、縣(區)水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第二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與保護區
第七條 【保護范圍】 法律、法規和國家電力行業標準對電力設施保護范圍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保護范圍:
(一)光伏發電設施的保護范圍:包括發電使用的光伏組件、控制器、蓄電池、升壓站、逆變器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二)電力調度設施:電力調度場所、電力專用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虛擬電廠設施:云平臺設施、總分路監測設備、數據接入設備及相關輔助設施;
(四)儲能設施:儲能設備、儲能管理系統、與電力系統接入的設備及相關輔助設施;
(五)市政公共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包括市政公共電動汽車充(換)電站、公共充電樁、計量器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包括納入電力發展規劃)的變電站站址、進出線通道。
第八條 【保護區】 電力設施保護區包括下列區域: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是為了保證已建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電而必須設置的安全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交流500千伏、直流500千伏 20米
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直流1100千伏 30米
在廠礦、城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于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如下:
1千伏以下(不含1千伏) 1米;
1至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米;
66千伏 4米;
220千伏 5米;
500千伏 8.5米;
1000千伏 15.5米;
直流800千伏 17米。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三)發電設施附屬的輸水、輸油、輸煤、排灰、供熱、送汽管道保護區,是指以發電廠、變電站外專用電力管道兩側向外側水平延伸3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
(四)風力發電保護區,是指風力發電設備區向外側水平延伸5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
(五)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包括納入電網中長期規劃)的變電站站址、進出線所在通道(以備案圖紙為準);
第三章 電力設施保護措施
第九條 【保護機制】 電力管理部門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公安機關、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建立電力設施保護聯防制度,形成聯動工作機制,聯合開展電力設施保護活動、經驗交流和培訓。
第十條 【保護職責】 電力設施產權人、管理人應當做好電力設施保護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電力設施保護職責:
(一)執行電力設施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設立電力設施保護的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門人員,對電力設施定期進行巡視、維護、檢修,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電力設施安全隱患;
(三)依法設立電力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四)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予以制止,并向相關管理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電力設施均有保護的義務,不得阻擾、妨礙電力設施產權人、管理人對電力設施的巡視、維護、檢修、搶修和更新。
第十一條 【警示標志】 電力設施產權人、管理人應當在下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一)在進入變電站、開關站、配電房等場所的主要入口處設置安全警告標志。
(二)在地下電纜路徑上方地面設置電纜標示樁(牌)。
(三)在人員活動區域與帶電設備之間需要保持安全距離的地方設置警告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壞依法設置的電力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二條 【一般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一)擾亂發電、變電、電力調度等場所的生產秩序;
(二)破壞或者侵入發電、輸變電、電力調度等電力專用信息系統;
(三)導致導線對地距離不足或者架空線路鐵塔基礎變位的填埋、鋪墊、取土;
(四)挖掘接地極,破壞、堵塞、占壓接地極檢測井、滲水井、注水系統等設施;
(五)在發電、變電設施周圍或者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施放風箏、孔明燈、氣球等飛行物體或者飛行、滑翔等其他空中漂浮物體或者設置反光條、塑料薄膜等易漂浮物;
(六)未經批準在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接地極址)圍墻內、輸配電線路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內施放無人機;因農業、水利、交通、環保、測繪等作業需要放飛無人機的,應當征得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同意,并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七)擅自同桿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安裝照明燈具或懸掛廣告牌等;
(八)在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接地極址)圍墻外側3米區域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開挖坑渠,傾倒垃圾等;在圍墻外側5米區域內堆放易燃易爆等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九)擅自移動、損毀電力線路的設施、設備;
(十)非法侵占依法劃撥、征收的電力設施建設用地;
(十一)擅自使用已經在電力企業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設備,或者擅自啟用已經被電力企業查封的電力設備;
(十二)擅自移動、更改、操作電力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電力企業調度的用戶電力設備或者加裝其他影響計量的裝置;
(十三)擅自拆卸、損壞電力企業在建筑物、構筑物外墻等處設置的電表箱等電力設施。
(十四)其他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第十三條 【電力設施保護區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在架空線路保護區內從事垂釣、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秸桿及其他物品;
(二)在架空線路保護區內興建房屋、大棚等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增加已有建筑物、構筑物高度;
(三)在架空線路保護區內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和供電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
(四)在地下電纜保護區內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有害化學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樹木、竹子,擅自開挖、鉆探、打樁、取土,擅自在電纜通道敷設、搭掛其他管線,在設有安全警示標志的電纜通道上面焚燒物品;
(五)在江河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挖沙。
第十四條 【電力設施保護區經審批可開展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者活動,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審批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電力電纜保護區取土、堆土、打樁、鉆探、挖掘、修筑道路、地下開采,拆除建筑物、構筑物,砍伐樹木等;
(二)在距電力設施水平距離500米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
(三)高度超過4米的車輛和起重機等大型機械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作業;
(四)與架空電力導線的垂直距離小于規定的安全距離的運輸機械及其裝載物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五)在發電設施水域保護區內施工作業;
(六)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作業。
電力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征求相關部門和電力設施所有權人的意見,并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 【電力設施保護區外的保護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外進行施工作業或活動,可能危及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安全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電力設施維護、檢修、事故搶修以及其他應急情況預留通行道路;
(二)保證桿塔、拉線基礎的穩定,對于可能導致桿塔、拉線基礎不穩定的,應當修筑符合技術標準或者安全要求的防護加固設施;
(三)不得損害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四)跨越架空電力線路施工的,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避免小于安全距離作業;
(五)建筑物產權人應對對建筑物的修建安全、質量負責。不得因修建質量或安全措施不到位,導致電力設施破壞;
(六)保護區外的林木產權人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進行修剪,對危及電力設施的林木需進行移除,不得因樹木超高等原因導致電力設施破壞。砍伐電力設施附近超高樹木時,應有防止樹木倒向線路的措施。
單位和個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外進行施工作業或活動,可能危及到電力設施安全時,需施工前向電力管理部門提交電力設施保護方案進行備案。
第十六條 【應急處置主體】 市、縣(區)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和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提高電力應急保障能力。
市、縣(區)地方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力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根據應急事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應急處置方案。
電力設施產權人、管理人應當根據應急處置方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七條 【應急處置措施】 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或者為避免觸電人身傷害以及消除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緊急情形,電力設施產權人、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電力管理部門、告知相關利害關系人。
電力設施應急事件發生后,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組織開展搶修工作:
(一)立即切斷故障區域電源,疏散無關人員;
(二)以故障點為中心設置警戒區,禁止非搶修人員、車輛等進入;
(三)對遭受破壞的電力設施進行搶修,排除障礙,做好次生風險防范;
(四)其他應急措施。
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應當保存與事故有關的證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配合義務】電力設施產權人、管理人在維護、檢修、搶修、線路巡視等工作中必須利用相鄰的設施設備及場地等,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
第四章 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
第十九條 【妨礙處理原則】 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妥善處理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與其他設施建設和保護之間的關系,根據在先原則確定相互之間的避讓。
電力設施所有權人、管理人應當與其他設施權利人平等協商解決相互之間的妨礙。
第二十條 【規劃妨礙處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電力發展規劃、電網專項規劃,統籌配置相應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含管線共同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電力設施布局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征求電力管理部門意見。出具地塊規劃設計條件時提出按照規范和要求對現狀電力桿管線予以保護或搬遷。建設單位在規劃設計及實施建設前對現狀電力桿管線進行實測,并根據相關規范提出項目設計方案。
在電力設施以及規劃中預留的電力設施用地周圍,建設可能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的項目,規劃管理部門實施規劃許可時,應當征求電力管理部門意見。在城鎮開發邊界外規劃(擬納入規劃)變電站站址中心點1000米范圍內,不再規劃新(改擴)建永久性建筑物、構建物、敷設不相容的地下管線,確需建設的,規劃意見或方案需征求電力管理部門的意見。
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含管線共同溝)內批準其他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建設項目。
其他建設工程與已建電力設施間的距離應當符合安全距離規定。
第二十一條 【線路妨礙處理】 通信、廣播電視等線路設施不得跨越、搭掛電力線路設施。由于路徑原因確需下穿的,在線路建設符合安全要求前提下,經電力設施產權人同意且落實保護措施后方能進行。
第二十二條 【設施妨礙處理】 電力設施建設項目規劃確定后,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對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公告應當包括電力設施基本信息、電力設施保護區的范圍、導線與相鄰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和保護措施等相關內容。
公告前依法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植物以及其他設施,在電力設施建設時需要拆除、遷移、修剪、砍伐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的有關標準給予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一次性經濟補償,并與其簽定不再在通道內修建或種植樹木的協議。公告后新增加的,不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城市綠化妨礙處理】 根據城市綠化規劃的要求,必須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城鎮綠化樹、公路行道樹,園林部門需與電力管理部門協商,征得同意后,可種植低矮樹種,待建工程項目應由建設單位負責修剪(園林部門可技術指導),已建已移交項目由園林部門負責修剪,以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及電力通信光纜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林木妨礙處理】 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公告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保護區內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或高桿植物。電力設施產權人、管理人發現保護區內自然生長或違法新種的林木與架空電力線路及電力通信光纜之間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規定、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及時通知林木產權人進行安全修剪或移栽,保證林木與架空電力線路等電力設施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
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風偏后與林木之間的安全距離為:
電壓等級 最大風偏距離 最大垂直距離
10千伏及以下 2.0米 1.5米
35-110 千伏 3.5 米 4.0 米
220 千伏 4.0 米 4.5 米
500 千伏 7.0 米 7.0 米
士800千伏 10.5米 13.5米
1000千伏 10.0米 單回路: 14米\同塔雙回路(相序):13 米
電力通信光纜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風偏后與林木之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1.5米。
林木產權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應當依法予以修剪;逾期不修剪,電力設施產權人可以依法予以修剪影響安全距離的部分,并不予支付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等任何費用。電力設施產權人修剪受阻的,電力管理部門、鄉鎮政府應當予以協助,對阻礙施工涉嫌違法的,依法報請公安機關予以協助,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公安機關予以查處。修剪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古樹名木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林木危險消除】 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電力設施產權人、管理人可以對林木先行修剪、砍伐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消除現實危險:
(一)生產作業、交通事故致使林木傾斜或者倒伏,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
(二)自然生長林木已經造成放電、碰線或者森林火災等安全事故;
(三)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造成林木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情形。
電力設施產權人修剪受阻的,電力管理部門、鄉鎮政府應當予以協助,對阻礙施工涉嫌違法的,依法報請公安機關予以協助,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公安機關予以查處。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在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林木產權人、管理人,并向林業主管部門報備。修剪、砍伐的林木歸林木產權人所有。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考核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和社會綜合治理范圍。
第二十七條 【執法隊伍】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配備電力行政執法隊伍,加強電力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電力設施保護義務。
電力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依法開展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二十八條 【日常檢查】 電力管理部門以及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日常檢查,對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情況、電力設施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設情況、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施工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現場檢查、提供有關資料,予以配合和協助,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九條 【投訴舉報】 電力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等舉報方式,對接到的投訴和舉報,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一般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賠償損失】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本條例規定,造成電力設施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直接經濟損失;造成其他單位或公民人身財產損失的,責任者應當依法賠償。直接經濟損失按修復電力設施成本費(含材料費、運輸費、人工費)加損失電量折價(斷電時線路負荷×斷電時間×當地平均電價)計算。
第三十二條 【保護區范圍內違法施工行為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未經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施工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未立即停止作業的,電力企業可以采取立即中止供電等措施,確保公共安全。責任者不及時恢復原狀的,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自行及時搶修損壞的電力設施,相關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禁止行為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強制拆除】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擅自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清除或者砍伐。
第三十五條 【治安、刑事銜接】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資陽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加強我市電力設施保護,促進電力事業發展,化解電力工作實踐難題,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及市人大常委會2025年立法計劃安排,結合資陽市電力設施保護實際需求,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起草《資陽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現將主要事項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當前,資陽市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面臨多重挑戰,立法需求迫切。一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求。資陽作為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重要城市,工業強市戰略加速推進,軌道交通、園區建設等項目激增,用電需求從2018年26.22億千瓦時增長至2023年39.84億千瓦時(增幅超50%)。但電網建設、設施保護等基礎保障滯后,需通過立法為能源產業發展、“工業資陽”建設提供支撐。二是上位法補充的迫切需求。現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2014年發布)制定時間早,對部門職責、處罰量化、技術標準等規定過于原則,無法解決資陽電力保護“個性問題”。需通過地方立法細化條款,填補我市電力立法空白,優化營商環境。三是電力設施與用電安全的保障需求。資陽電網是四川電網重要樞紐,但近年電力設施破壞問題突出,需通過立法規范權利義務,保障電網安全與民生用電。
二、起草過程
起草工作于2025年3月啟動,嚴格遵循立法程序:
(一)專班組建。成立由市經信局牽頭,市司法局、國網資陽供電公司等部門(單位)參與的起草專班。
(二)深度調研。赴德陽市及我市各縣(區)開展調研,訪談基層保護人員,組織專業研討,掌握實際情況。
(三)草案論證。依據調研結果和上位法要求,形成草案初稿后,向市級部門、縣(區)征求意見2輪;組織座談會1次;市司法局全程指導合法性審查,確保條款依法可行。
三、立法主要思路
堅持問題導向與本地適配原則,重點把握四方面:一是堅持黨的全面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能源電力的重要指示精神,確保立法政治方向正確。二是堅持依法依規制定。遵循《民法典》《電力法》等法律法規,參考省外先行經驗,延伸、細化上位法條款,增強可操作性。三是堅持突出資陽特色。聚焦我市電網樞紐定位、工業發展需求,解決電力設施保護中的“本地難題”,覆蓋保護全鏈條,提升整體效能。四是堅持鞏固改革成果。歸納提煉我市在行政執法、義務護線、宣傳警示等方面的成熟經驗,將其上升為制度規定,強化長效機制。
四、主要內容
《條例》共設置7章36條,分為總則、電力設施保護范圍與保護區、電力設施保護措施、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其框架和主要內容為:
第一章 總則(第1-6條):主要包括立法目的、依據、適用范圍、主要責任、基本原則、政府及部門職責、電力企業及相關方職責等內容。
第二章 保護范圍與保護區(第7-8條):主要包括電力設施保護區的范圍以及具體納入保護范圍的發電、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其輔助設施、電力專用通信設施及其輔助設施、電力交易設施的保護范圍及相關技術參數等。
第三章 保護措施(第9-18條):主要包括保護聯防制度、保護電力設施措施、禁止危害電力設施行為、桿塔和拉線基礎保護、開挖和爆破等施工作業規制、同桿搭掛、線樹關系、相鄰權人協助、廢舊電力器材收購等。
第四章 相互妨礙處理(第19-25條):主要包括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妨礙處置的基本原則,統一規劃管理職責,從電力設施與市政重點項目、涉電魚塘、市政綠化、經濟林相互妨害的有人員責任的處理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進行明確。
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26-29條):主要包括規定監督檢查機制,舉報制度和獎勵制度。
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30-35條):主要包括根據行為模式設置一一對應的法律責任,這些責任主要包括具體電力行政處罰、治安行政處罰和其他行政處罰,概括規定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第36條):主要包括施行時間。
五、預期效果
通過立法將實現三方面提升:
一是職責體系更清晰。解決上位法“職責原則化”問題,明確自然資源、住建、交通等部門的具體責任,根治“多頭管、無人管”現象,提升監管效率。
二是保護覆蓋更全面。新增新設施、規劃項目保護內容,補充保護區外管控措施(如樹竹修剪、跨越施工安全),形成“全范圍、全場景”保護網絡。
三是處置機制更高效。明確妨害處理原則與補償標準,簡化緊急情況下林木砍伐“事后備案”流程,解決“砍樹難”“補償亂”問題,保障電網建設與運行安全,為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電力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