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太極實業發布關于累計訴訟、仲裁事項的公告。
公告顯示,太極實業子公司十一科技于近日收到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仲裁通知【上國仲(2025)第 2666 號】。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包頭市牟盛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起了以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青島昌盛日電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科技三方為被申請人的仲裁申請。
事件原由:2018 年 12 月,牟盛太陽能與第二被申請人青島昌盛日電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昌盛”)簽訂《包頭市牟盛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包頭市采煤沉陷區光伏領跑技術基地 100MW 發電項目 EPC 總包合同》。2019 年 9 月 26 日,牟盛太陽能與三被申請人簽訂《總包合同補充協議》,約定《EPC 總包合同》項下的承包人由青島昌盛變更為三被申請人組成的聯合承包體。三被申請人作為聯合體承包人共同承接包頭市采煤沉陷區光伏領跑者技術基地 100MW 發電項目自項目開發至光伏發電系統投入商業運行、通過國家及省、市相關部門驗收且質量保證期滿為止建設一個完整的光伏發電系統所需要的所有的設計、采購和施工工作,以及具備電站后續運維所需要的各項硬件和軟件配套設施。合同總價為 6.04 億元。
2021 年 7、8 月間,涉案項目辦理了竣工手續。
2025 年 4 月,涉案項目部分光伏支架傾倒、支架樁基連根拔起。
牟盛太陽能認為:經現場實勘,發現光伏支架樁基埋深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圖紙,部分鋼筋不滿足設計要求,外線線桿傾斜嚴重。根據《EPC 總包合同》附件二《工程質量保修書》相關約定,支架樁基尚在質量保修期內。光伏支架樁基存在的問題會產生嚴重的后果,為維護合法權益,特提起仲裁。
牟盛太陽能仲裁請求:
(1)裁決被申請人對其承建的涉案項目承擔保修義務,或者支付維修費用(維修費用暫主張 2 億元,具體數額以鑒定為準)。
(2)裁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經濟損失暫主張 700 萬元,具體數額以鑒定為準)。
(3)裁決在被申請人履行保修義務或者賠付維修費用之前,申請人留置質量保修金 1,510 萬元。
(4)裁決被申請人共同承擔申請人為本案支出的律師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財產保全擔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