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公布了第五批與“一帶一路”建設相關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北京曉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江蘇中環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事件起因:2014年,北京曉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曉程公司)從江蘇中環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環公司)處購買光伏組件,安裝于其投資建設的位于非洲加納共和國的某發電站內。因并網發電后功率不達標,曉程公司認為對方提供的光伏組件質量不合格,遂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環公司退還貨款并支付違約金、賠償經濟損失。
根據鑒定結果,8099塊組件中發電量不符合約定發電功率的組件為:現場a、c區全部不符合,b區有91.75%不符合;不符合約定的情形有三種,即組件出廠時本身的質量缺陷、電勢誘導衰減(PID)以及組件、電池等在長途運輸、安裝和運維過程中造成的破壞。
判決結果:法院依據合同約定及鑒定意見,酌情確定可歸結于賣方中環公司的原因力大小為:對于a、b區責任比例為35%;對于c區責任比例為10%,并以此比例計算中環公司應分擔的賠償損失金額。后經法院委托造價鑒定,最終確定中環公司應賠償曉程公司經濟損失1093585.47元及利息損失。
詳情如下:
案例二:破解跨境鑒定難題 護航企業投入“一帶一路”建設
——北京曉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蘇中環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4年,北京曉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曉程公司)從江蘇中環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環公司)處購買光伏組件,安裝于其投資建設的位于非洲加納共和國的某發電站內。因并網發電后功率不達標,曉程公司認為對方提供的光伏組件質量不合格,遂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環公司退還貨款并支付違約金、賠償經濟損失。訴訟中雙方就光伏組件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以及成因存在較大爭議,故在法院組織下對案涉8099塊組件進行了跨境司法鑒定。
【裁判結果】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鑒定方式,在明確8099塊光伏組件為鑒定范圍后,因鑒定范圍過大、現場位于境外且環境過于復雜,如對組件一一進行鑒定,客觀上幾乎無法完成。法院經與雙方當事人及鑒定機構共同協商,最終選擇采用了境外現場檢測與國內實驗室鑒定相結合、以部分推及整體質量水平的鑒定方式。
根據鑒定結果,8099塊組件中發電量不符合約定發電功率的組件為:現場a、c區全部不符合,b區有91.75%不符合;不符合約定的情形有三種,即組件出廠時本身的質量缺陷、電勢誘導衰減(PID)以及組件、電池等在長途運輸、安裝和運維過程中造成的破壞。但鑒定機構無法對上述原因力的大小占比進行量化,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表示,可以對各區域質量不合格原因力進行排序:對于a、b區,原因力從大至小排序為PID、自身質量缺陷、運維和安裝等其他原因;對于c區,原因力從大至小排序為PID、運維和安裝等其他原因、自身質量缺陷。法院依據合同約定及鑒定意見,酌情確定可歸結于賣方中環公司的原因力大小為:對于a、b區責任比例為35%;對于c區責任比例為10%,并以此比例計算中環公司應分擔的賠償損失金額。后經法院委托造價鑒定,最終確定中環公司應賠償曉程公司經濟損失1093585.47元及利息損失。
曉程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7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近年來,在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倡議下,國內新能源產業經常與“一帶一路”共建國家合作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在合作中產生爭議往往涉及有關工程或設備的鑒定,人民法院處理此類爭議,就需要組織開展跨境鑒定工作。跨境鑒定在此類案件中扮演著“技術鑰匙”的角色,鑒定結論直接決定著違約事實的準確認定與損失分擔的正確判定,是破解跨國交易難題、平衡當事人權益的關鍵抓手。本案系北京市首例涉跨境司法鑒定的案件。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國際商事法庭)組織當事人認真研究鑒定方案,跨越技術鴻溝,積極為我國企業“走出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此次跨境鑒定的成功開展以及本案的順利審結,為開展跨境鑒定積累了有益經驗,提供了有效的示范和路徑指引,也增強中國企業“走出去”的信心,同時發揮了司法促進“一帶一路”共建國家實現利益共享的重要作用。
【一審案號】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559號
【二審案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4)京民終330號